电力施工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注:1、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、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。包括火力发电、水力发电、核能发电、风电、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、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。2、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、水能动力工程、核电工程、风电、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、输配电及用电工程、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。一级资质标准一,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、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。二,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、企业主要人员(1)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。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;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,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。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造价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。三、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(1)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;(2)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;(3)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;(4)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;(5)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。 承装修试办理的电力资质二级怎么办理?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
承装修试办理许可证有效期,延期情况,如下: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?答: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。许可证即将到期,什么时候申请延续?答: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,“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,并提交申请表”。建议持证单位至少提三个月左右提交延续申请,为办理此项工作预留充足时间。许可证已过期,还能延续吗?答: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,派出机构将按照36号令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注销手续。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一级电力资质办理需要哪些资料?
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(二)净资产300万元以上;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;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,特种电工2人以上;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(七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
承包工程范围4.2.1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码头、防波堤、护岸、围堰、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、简仓、船坞、船台、滑道、船闸、升船机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上风电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、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、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、疏浚与吹填造地、水下开挖与清障、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。4.3.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、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、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、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、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、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、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、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、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航标、栈桥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、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、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。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维修经历。
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8.2.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。8.2.2企业主要人员(1)机电工程、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,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,且均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1项。(2)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。8.3承包工程范围8.3.1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。8.3.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∶(1)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;(2)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;(3)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;(4)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;取得一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江苏电力许可证
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,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经历。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
总则。第1条为了加强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,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行为,维护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,促进电力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《电力监管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颁发、管理和监督,适用本办法。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、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、审查、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。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。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,不得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。本办法所称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,是指对输电、供电、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和试验。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江苏电力承装修代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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